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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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利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添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婕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票影本上之發票人為利翊企業有限公司㈠若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債務人,請 陳明 本件相對人。
㈡若確以陳婕瑋為相對人,即應陳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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