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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