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803號原告 管玉明 被告 王司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0鄰○○00號,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在卷可按(見本院卷5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