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43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定之利息與違約金起算日(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記載不一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