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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