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