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一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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