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被告共同郭承昌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乙○○上被告共同 許巍騰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