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家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公孚
一、債務人馬家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叁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馬公孚應就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馬家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零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