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29號聲請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