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 謝貴珍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被告 謝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1號裁定後,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刑事庭106年度苗簡第40號案件,為該案件所認定之事實僅為被告涉犯傷害罪之行為,而原告除請求被告給付傷害行為所造成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925元與精神上慰撫金40萬元外,尚請求被告因妨害家庭(通姦)及恐嚇原因事實造成原告精神上損害之慰撫金40萬元,核屬追加另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本件因妨害家庭事件所請求之慰撫金之400,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