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翠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拾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貳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