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3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
李憲文 被告 鍾佩鈞
鍾佩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成立訴訟外和解,請求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