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1年度秩字第6號移送機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被移送人 林煜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1月27日警澳偵字第11100000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煜宸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警棍壹支、警銬壹副,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被移送人林煜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27日凌晨3時38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鎮○○路00號。
㈢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1支、警銬1副。
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之警棍1支、警銬1副及其相片3紙。
㈣內政部警政署111年3月3日警署行字第1110073027號函。
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警棍1支及警銬1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鑑驗,其
中警棍1支認係行政院頒「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列舉「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警銬1副則認係行政院頒「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列舉「應勤器械」類之「警銬」,此有前引之內政部警政署函文在卷可參,自均屬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未經許可,而攜帶扣案之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1支及警銬1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未經許可,攜帶警棍1支、警銬1副,危及公共
秩序、社會安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尚未持以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違反義務及所生損害程度尚屬非鉅,且於行為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移送人於警詢中自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警棍1支、警銬1副,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屬於
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入之。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