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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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昉郁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被告 林枝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9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枝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後,原告林昉郁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8日調查庭時當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訊問筆錄1件可稽(交簡卷第5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