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 謝貴珍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被告 謝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6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㈠欲請求之完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有逾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請補繳裁判費用);㈡主張被告具有傷害、毀損、恐嚇及妨害家庭之相關證據:㈢卷內收據就證明書費何以達新臺幣1,180元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