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64號原告 許博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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