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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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39號原告 朱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
陳立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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