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25號原告鑫源礦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被告 許淑卿
汪慧雯 紀嘉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71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業已於103年11月25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基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