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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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湯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2,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記載有誤。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尚有台北富邦銀行116,000元之債務,與聲請人提列之債權人清冊不符,若有誤載,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聲請人之原因導致毀諾,至毀諾時共繳納幾期,並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請提出聲請人所述於95年8月底提出產假遭公司不准脅迫離職之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95年成立協商時、毀諾時之每月薪資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分別為何(何以聲請人能同意每月繳納31,045元之協商款)。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以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六)請釋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共6份,其保險費(平均每月金額約8,182元)是由誰支付,若是由聲請人支付,以聲請人自陳於95年9月離職後即沒有工作,如何支付該保險費?又其中保單號碼N00000000、被保險人為 黃冠閔 之「南山人壽快樂兒童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自99年12月29日始繳費6年後即可每年領回部份金額,應於104年即可開始領,請陳報聲請人就該保單每年或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
(七)每月支出部分:
1、房租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終期為
104年5月1日,且未記載租賃標的所在地及使用範圍,請釋明是否確實有承租事實,及有何承租之必要。
2、電話費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其帳單名義人並非聲請人,且金額每月僅約180餘元,請釋明聲請人提列每月手機電話費高達1,500元之理由。
3、水電瓦斯電視費部份:請釋明其中電費於103年6月5日至103年8月4日期間高達6,086元、且同月份有二筆電費帳單(一筆為嘉義市○○街○○巷○○○號、一筆為嘉義市○○街○○巷○○○號二樓)之原因,並請釋明該費用產生之地址與聲請人有何關係;另電視費部份,用戶名稱為「楊惠安」,請釋明該單據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請提出瓦斯費之相關單據。
4、交通費部份:請釋明每月交通費支出之來往地點及距離分別為何。
5、小孩扶養費部份:請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為各個小孩支出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何(不能籠統主張9000元),並請提出每個小孩詳細支出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人黃冠閔、黃旻沛、 黃苡喬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聲請人配偶黃義修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及嘉義市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人於103年11月、12月均領有育兒津貼4,000元,且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共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之金額若干,及領取之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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