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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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裕晟 原名 蔡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業經減縮金額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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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應堪認為有理。被告雖主張其業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然查法院迄未裁准被告開始更生
,依該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尚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