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鎮宇
       黃佩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萊爾富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吳孟蓁
       郭建榮
       張恪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
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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