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施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被 告 趙紳旭 即 趙明裕 即小人蓋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施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被 告 趙紳旭 即 趙明裕 即小人蓋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