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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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債權人馥郁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金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素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簽章。
四、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五、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六、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