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5,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333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0144元江淑如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11882元江淑如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67500元江淑如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淑如於民國108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593,448元正未給付,其中580,144元為本金;12,01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江淑如於民國108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418,439元正未給付,其中411,882元為本金;6,357元為利息;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江淑如於民國109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273,309元正未給付,其中267,500元為本金;5,10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