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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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輝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2,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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