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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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輝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2,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