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庭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倫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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