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美術燈,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月燿書記官謝立中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