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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