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盜版影片光碟伍佰壹拾片(貳佰伍拾伍套)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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