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 部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因俸給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本仁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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