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
黃興木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張志新 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乙○○、丙○○、戊○○、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己○○、乙○○、丙○○、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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