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於其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自95年1月至今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需影印清晰且有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或扣繳之明細)。
二、說明聲請人為何於協商成立後復向民間債權人乙○○借貸高達新臺幣2,100,000元?並說明該筆借貸金額係存入何一帳戶並提出該帳戶之存入證明及至今之提存款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向民間債權人趙乙○○所借貸之金額係存入何一帳戶並提出該帳戶之存入證明及至今之提存款明細。
四、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需包含聲請人父母及其全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