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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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40號
原   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賢塑膠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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