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江麗慧 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
幣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