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61號
原 告 桃園廿一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仲麟
被 告 林文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