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新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100元(依上
訴人提出之地籍圖謄本上繪製之通行路徑長度3.9公分換算比例
尺(1/500),乘以通行寬度6公尺,則上訴人請求通行坐落被上
訴人管理之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為117平方
公尺,再乘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00元,即為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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