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 林位濱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 林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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