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非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柯惇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瓊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及陳報狀僅泛言系爭抵押權擔保債務如證物一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背面附表所示,聲請人尚未盡表明之責,是請 陳明 債務人 蔡辰男 借款債務之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約定清償期、清償期屆至後迄今未受償之欠款總額(含利息、違約金),上開事項應於陳報狀逐一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