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即上訴人 廖荐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全部不服。嗣為上訴聲明之減縮,而減縮後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