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 溫明倫
劉明仁 溫聖毓 紅瓦民族舞蹈團法定代理人劉明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曉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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