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債權人祐鼎Smart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寶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麗 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正確全名(須與簽章相符)。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