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字第975號上訴人 溫明倫
劉明仁 溫聖 毓被上訴人 劉曉瑩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葛睿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甲○○、丙○○、乙○○各新臺幣壹拾萬元。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上訴人丙○○負擔百分之二十八、上訴人乙○○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甲○○等(下合稱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
人乙○○(下稱乙○○,下以此類推)有感情糾紛,因而對乙○○之家人其妹及妹婿甲○○、丙○○等心生不滿。被上訴人知悉甲○○與丙○○共同經營紅瓦舞蹈團於民國99年10月間,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在被上訴人住處,以電腦連結網路至可供任何不特定人閱覽之紅瓦舞蹈團,在雅虎奇摩網站部落格及臉書(facebook)粉絲網頁上,分別以「 雪倫 Sharon」及「Me
nardChen」之暱稱,張貼「○老師為了利益!!…可容許人妻與他哥哥有不正常的關係!!」等如附表1所示之文字,妨害上訴人之名譽,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又被上訴人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0年3月30日凌晨,連續多次以0000000000手機門號,在新北市○○區○○街附近,撥打電話至丙○○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以「我會放火燒你們這些髒人」、「我會讓你們斷手斷腳」等如附表2所示內容之言語恫嚇上訴人,致上訴人心生畏怖。案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起訴,甲○○為舞蹈老師,因被上訴人上開行為,於名譽及教學均蒙受重大損害,尤其被上訴人自偵查迄今,不斷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騷擾、恐嚇甲○○,甲○○因此終日飽受恐懼陰影,差點難產;丙○○為知名藝人,十餘年來參與電視台臺灣龍捲風等戲劇演出,名聲甚著,因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致名譽、家人、演藝及舞蹈團等事業,均蒙鉅害;乙○○因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致工作及家人均蒙受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甲○○100萬元,應給付丙○○200萬元,應給付乙○○100萬元,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甲○○
6萬元,給付丙○○6萬元,給付乙○○3萬元,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減縮上訴聲明(即撤回部分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㈡至㈣部分之訴及各該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丙○○70萬元。㈢被上訴人應再給付甲○○30萬元。
㈣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乙○○97萬元。㈤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甲○○稱其差點難產,然導致難產原因甚多,
其難產與被上訴人行為無關連;丙○○雖主張其為知名藝人,然一般民眾均未聽聞其名,亦不知其有何作品,遑論名聲甚著,乙○○稱其受有損害,惟上訴人均未就其是否受有損害、損害與被上訴人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為舉證,其主張不可信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前與乙○○因感情糾葛,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於附
表1之時間在網頁上張貼「使用之暱稱」及「留言內容」欄之文字,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2之時間,以其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電話至丙○○之手機,致上訴人心生畏怖,案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公訴,經台灣○○地方法院(下稱○○地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000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確定判決),判處被上訴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
2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及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7至11頁)。
㈡原審依職權調取兩造財產所得及稅務資料,甲○○99年有薪
資所得及利息所得共6筆,申報應納稅所得為236,428元、財產總額為200,000元;丙○○應納稅所得為374,730元、財產總額3,001,430元;乙○○應納稅所得為383,209元、財產總額為1,849,240元,被上訴人99年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原審卷第13至22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上開㈠所載之不法侵害行為,致名譽權受有損害,且因此心生畏佈,兩者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訴請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為有理由。
上訴人上訴理由略以:丙○○係知名藝人活躍於演藝圈,曾參
與多部電視劇演出,因被上訴人上開不法侵權行為遭受重大損害,且因本案影響演藝生涯造成相當損害,自99年後即未再收到通告。甲○○於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時正處於懷孕期間,被上訴人之侵害行為導致甲○○精神緊繃,於孕期身體極度不適,精神更是痛苦不堪,生產時險遇難產;被上訴人對乙○○除有恐嚇及妨害名譽之犯行外,曾向其勒索分手費十萬元,於損害賠償須審酌此部分情節等語。被上訴人則否認丙○○為知名藝人,抗辯丙○○提出之報導影本與戲劇演出作品記錄,係丙○○自行製作之文書,不足採信,丙○○自述為知名藝人部分未能證實,不得據為提高慰撫金之理由。且甲○○懷孕險致難產部分,被上訴人亦予否認,並以甲○○不能證明難產或精神上遭遇有如何之苦痛。至於乙○○部分,係因被上訴人與乙○○感糾葛,無法自制所致,實情有可憫等語。查:
㈠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應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而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丙○○再請求給付70萬元部分:
⒈被上訴人係以附表1網路留言之方式損毀丙○○之名譽、
被上訴人詆譭丙○○名譽之文字內容以附表1所示留言內容明白提及甲○○及乙○○,但未直接提及丙○○姓名,而係間接述及丙○○,確有礙丙○○之名譽,以附表2恫嚇簡訊是寄發給丙○○,甲○○、乙○○經由丙○○告知而輾轉得知,參酌本國民情,被上訴人以附表1網路留言方式,公然指摘辱罵,顯已貶損丙○○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而侵害丙○○之名譽,使丙○○受精神上之痛苦致生損害,以附表2之簡訊恫嚇丙○○「髒人、去死…把你們燒掉」、「你們這些爛人你們…我會放火燒,燒掉你們家」、「你們○家人這群髒人賤人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我要讓你們斷手斷腳、斷腳筋」、「我會殺人,殺了你們全家」等情,使丙○○心生畏怖而致精神受有損害,已侵害丙○○身體、健康,丙○○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及身體、健康,應對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⒉經查,丙○○係國光藝校戲據科畢業,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音樂舞蹈系畢業,並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見原審卷第46至47頁,本院卷第34頁),被上訴人係專科畢業,丙○○99年度應納稅額2,400元,給付總額為374,730元、財產總額3,001,430元,現有土地及建物各1筆(見原審卷第16至17頁,48至49、51頁),被上訴人99年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原審卷第21至22頁);至於丙○○主張其係知名演藝人員曾參與多部電視劇演出,因被上訴人不法侵權行為致其遭受嚴重損害部分,固據其提出個人經歷、劇照暨記者會照片等(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為證,堪認其曾參與多部戲劇表演,確具相當之知名度,惟丙○○另主張因被上訴人不法侵權行為,自99年後即未再收到通告致其表演機會降低,嚴重影響其收入部分,未據其積極提出事證為佐,尚難採信。本院斟酌被上訴人附表1、2加害行為之態樣及丙○○名譽、身體、健康受損之程度、暨雙方學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認被上訴人應再賠償丙○○100,000元,即足以彌補丙○○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為適當,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丙○○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甲○○再請求給付30萬元部分:
⒈查被上訴人係以網路留言之方式損毀甲○○之名譽、被上
訴人附表1所示留言內容明白提及甲○○與乙○○,但未直接提及丙○○姓名,附表2恫嚇簡訊係寄發給丙○○,甲○○、乙○○經由丙○○告知而輾轉得知,參酌本國民情,被上訴人附表1公然辱罵甲○○「!!○老師為了利益!!讓自己的哥哥與國一女生今年練舞斷手過」等用語,確使不特定第三人對甲○○之人格產生負面評價,其行為顯已貶損甲○○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並致甲○○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以附表2恫嚇之簡訊恐嚇甲○○「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甲○○我會把你斷腳筋,讓你死,去死…」、「你們○家人這群髒人賤人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我要讓你們斷手斷腳、斷腳筋」、「我會殺人,殺了你們全家」等言語,致令甲○○心生畏懼,已侵害甲○○身體、健康並致甲○○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綜上,甲○○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及身體、健康,應對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⒉經查,甲○○係文化大學舞蹈學系碩士(見原審卷第52頁
),被上訴人係專科畢業,甲○○99年有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共6筆,申報應納稅給付總額為236,428元、財產總額為200,000元(見原審卷第53頁,13至14頁);被上訴人99年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原審卷第21至22頁);至於甲○○主張因被上訴人所為險致難產,固據其提出孕婦健康手冊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4至46頁),惟檢視產前檢查紀錄表上並無任何異常之紀錄,甲○○所謂險遭難產,尚難採信;惟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於甲○○懷孕期間採用以附表1之言詞攻擊辱罵甲○○,附表2之恫嚇簡訊恐嚇甲○○,衡諸社會通常經驗,產婦於孕期體質上本較常人易受驚嚇,則被上訴人以附表1之言詞辱罵、以附表2之簡訊內容恐嚇,足以令甲○○承受超出常人較大之精神壓力,另甲○○主張被上訴人自偵查迄今仍不斷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騷擾甲○○部分,該部分雖非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即附表1、2所示),惟被上訴人此等方式確令甲○○承受較大壓力,慰撫金部分自應併予審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綜合斟酌被上訴人加害行為之態樣及甲○○於懷孕期間名譽及身體、健康受損致精神上苦痛之程度,暨雙方學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認被上訴人應再賠償甲○○100,000元,以彌補甲○○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為適當。
甲○○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尚屬過高,應予駁回。
㈣乙○○再請求給付97萬元部分:
⒈乙○○再請求被上訴人恐嚇勒索分手費10萬元部分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乙○○主張其於99年7月24日匯款10萬元予被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向其恐嚇勒索分手費云云,惟查依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即附表1、2所示),其時間點為99年10月23日、27日、28日及100年3月30日,並不包括99年7月24日匯款10萬元分手費部分,顯然此10萬元部分並非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訴之犯罪事實。揆諸首開說明,乙○○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法院刑事庭未就此部分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而誤予裁定一併移送民事庭,原審亦未以裁定駁回,理由雖屬不當,但結論並無不合。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⒉乙○○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7萬元部分
①被上訴人以附表1公然辱罵乙○○「!!○老師為了利
益!!讓自己的哥哥與國一女生今年練舞斷手過」等用語,確使不特定第三人對乙○○之人格產生負面評價,其行為顯已貶損乙○○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並致乙○○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以附表2簡訊恫嚇乙○○「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你們○家人這群髒人賤人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我要讓你們斷手斷腳、斷腳筋」、「我會殺人,殺了你們全家」「…我會讓你們死得很難看…」、「我要燒掉你們○○的房子,還有你們○○的房子,全都把你們燒掉,燒掉你們全家人…」等言語,致令乙○○心生畏懼,已侵害乙○○身體、健康並致乙○○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綜上,乙○○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及身體、健康,應對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②經查,乙○○係長庚大學同等學力(見原審卷第31頁
反),被上訴人係專科畢業,乙○○99年有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共8筆,99年度給付總額為383,209元、財產總額為1,849,240元(見原審卷第54頁,18至20頁);被上訴人99年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原審卷第21至22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雖苦於與乙○○間感情因素,加以戀情結束,乙○○斷然與其分手,致被上訴人情感上遭受嚴重創痛心生不甘,雖情可憫,惟被上訴人採用以附表1之言詞辱罵乙○○,以附表2之簡訊恫嚇乙○○,已遠超出社會合理容忍之界限,確足令乙○○精神上遭受莫大苦惱,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加害行為之態樣及乙○○名譽、身體、健康受損致精神上苦痛之程度,暨雙方學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認被上訴人應再賠償乙○○100,000元,以彌補乙○○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為適當,此部分應予准許。上訴人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尚屬過高,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甲○○、丙○○、乙○○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及恐
嚇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各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應准許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 陳明 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上開判令被上訴人各再給付上訴人100,000元部分,被上訴人不得上訴第三審,已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至上訴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進行調查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予以調查或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2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分別上訴、合併得上訴。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丁華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編號│張貼時間│張貼網頁│使用之暱稱│留言內容│├──┼────┼─────┼─────┼──────────┤│1│99年10月│紅瓦舞蹈團│雪倫Sharon│甲○○老師哥哥與老師│││23日4時│在雅虎奇摩││和學生家長發生性關係│││55分│網站之部落││!!溫老師為了利益!││││格(網址:││!讓自己的哥哥與國一││││http://tw.││女生今年手練舞斷手過││││myblog.yah││!!的學生家長可容許││││oo.com/hon││人妻與他哥哥有不正常││││-wa/guestb││的關係!!││││ook)│││├──┼────┼─────┼─────┼──────────┤│2│99年10月│紅瓦舞蹈團│Menard│紅瓦紅丫!連溫老師的│││27日│臉書粉絲專│Chen│弟弟女人也多還喜歡說││││業之塗鴉牆││謊!!…大家都有病又││││網頁││髒!!只有甲○○的哥││││││最乾淨沒病!!只有劈││││││腿和說謊的病!!!回││││││屏東看父母要三個女人││││││等他是否安全到屏東和││││││台北!!!│├──┼────┼─────┼─────┼──────────┤│3│99年10月│紅瓦舞蹈團│Menard│沒修養的家庭的舞蹈需│││28日│臉書活動訊│Chen│要看嗎?││││息網頁│││└──┴────┴─────┴─────┴──────────┘附表2┌──┬──────┬───────────────────┐│編號│留言時間│留言內容│├──┼──────┼───────────────────┤│1│100年3月30日│溫家的人甲○○、丙○○、乙○○你們聽清│││0時8分│楚,我會放火燒你們這些髒人、賤人、不要││││臉的人、爛人、不要臉、髒人、去死…把你││││們燒掉│├──┼──────┼───────────────────┤│2│100年3月30日│甲○○、丙○○、乙○○你們溫家的人 溫芳 │││0時10分│伯你們全家的人去死。你們髒人、爛人、賤││││人、不要臉的人,去告啊告啊告我啊你們這││││些爛人你們…我會放火燒,燒掉你們家,你││││們屏東家我都會燒掉,你們這些爛人賤人…│├──┼──────┼───────────────────┤│3│100年3月30日│丙○○、甲○○、乙○○你們溫家人這群髒│││0時11分│人賤人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甲○○我會把你斷腳筋,讓你死,去死…│├──┼──────┼───────────────────┤│4│100年3月30日│甲○○、丙○○、乙○○你們這種爛人、賤│││0時16分│人,我會罵你們賤人,我會讓你們斷手斷腳││││…我會斷了你的腳筋,我會殺人,殺了你們││││全家…│├──┼──────┼───────────────────┤│5│100年3月30日│甲○○你這髒女人…丙○○你也是賤人,不│││0時21分│要臉跟乙○○一樣…我要讓你們一輩子斷手││││斷腳,甲○○你聽好,你這輩子不要跳舞,││││我要斷了你的腳筋,我要殺了你們紅瓦…│├──┼──────┼───────────────────┤│6│100年3月30日│丙○○、甲○○你們這對狗男女,還有溫聖│││0時25分│毓…我會讓你們死得很難看…我要讓你們斷││││手斷腳、斷腳筋,一輩子不能跳舞,什麼鬼││││東西啊…你們這群狗男女│├──┼──────┼───────────────────┤│7│100年3月30日│甲○○你這公狗,你是母狗,乙○○你這公│││0時41分│狗,丙○○你這爛人,你這賤狗…我要讓你││││們斷手斷腳,我要燒掉你們中和的房子,還││││有你們屏東的房子,全都把你們燒掉,燒掉││││你們全家人…│├──┼──────┼───────────────────┤│8│100年3月30日│ 溫伯芳 這隻公狗跟 陳清香 你這隻母狗,生出│││2時44分│來的母狗甲○○、生出來的公狗乙○○跟你││││們嫁進來的你那個丙○○你們這髒人…你們││││這群練舞的爛人…我要斷你們的腳筋,讓你││││們一輩子不要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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