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洪錦城 被告 陳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洪錦城 被告 陳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