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培君
代 理 人  周灜常
相 對 人  李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南小補字第
1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
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
分會通過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
三、查兩造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現分
由本院以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36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
案卷宗後查證屬實。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在案等情,亦據其提
出民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為
證,堪認可採。且本院調取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卷宗
,依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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