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戊○○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己○○
10樓之(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甲○○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奕勛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