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10日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8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1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為
2年5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6年9月10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2月23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8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50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