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簡字第2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又因㈡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
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㈡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第257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㈣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簡字第71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合計為1年6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7年
7月19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0月2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7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8月28日,法矯字第098003394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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