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2209號裁定減刑,及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842號、96年度訴字第3643號判決減刑,分別判處減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3份及裁定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