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8日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簡字第12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上訴本院合議庭後撤回上訴確定;又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2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㈢部分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1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易字第3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為1年6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7年8月28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2月1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8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50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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